一、供应商中标后与采购人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就依法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供应商由于自己技术或者产品本身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这当然就是违约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七十三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供应商违约后依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合同法和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二是视违约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处罚,即承担行政责任。
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都约定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当出现供应商违约时,采购人就可以依据合同当中的履约保证金条款来追究违约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采购人因供应商违约导致的损失超过了履约保证金数额,则采购人有权依法要求违约供应商赔偿超过了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损失。
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供应商的违约是因为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的,依法必须承担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